Tapex永远陪伴您。
Tapex 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是可持续发展经营的关键要素。以此为基础, 持续管理和改善人权、劳动惯例、道德、公平交易、与地区社会的共赢。
为了与供应商共同成长,我们对供应链风险进行综合管理,在与供应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交往中,我们制定并遵守了公平交易法等国内外法律和准则并遵守双赢合作的理念。通过这些, 遵守经济活动的基本秩序,防止因不公平交易而造成的利害关系者的损失。
公司职员在与利害关系人的交易中, 为了遵守公平交易相关法规和实践公平经营, 应遵守以下行动方针。
(株)Tapex
该方针的目的在于, 通过制定(株)Tapex(以下简称"公司")职员的行动规范,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与合作公司建立公正的合作关系, 为建立正确的竞争秩序做出贡献, 为营造健全的企业文化及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职员在执行业务时, 遵守《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分包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加盟事业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标识、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等以维持公平交易秩序为目制定的国内外公平交易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 不参与违反或被怀疑违反的行为。
公司职员需遵守本公平交易方针, 消除违反公平交易相关法规的风险, 并以此为公司公正的企业文化落实及可持续经营做出贡献。
公司职员在与利害关系人的交易中, 为了遵守公平交易相关法规和实践公平经营, 应遵守以下行动方针。
①. 广告及营销过程要公正, 在性、宗教、种族、政治等方面保持中立
② 以消费者能够理解的方式透明、公正地提供产品、商品相关信息。
③签订合同要公正,明确、透明地传达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只对必需项目以合法、公正的方式收集、使用、管理。
⑤积极反映消费者的意见, 事先预防不满, 发生损失时按照迅速、公正的程序进行适当补偿。
①不强迫不正当交易条件、要求过度的成本及技术资料等不公平交易行为。
②保护合作公司的物质、知识产权,不以伪造、抄袭等方法侵害利益。
③在与合作公司的交易中, 不滥用权力, 非法或不正当利益。
④公平对待所有合作公司, 不差别对待合作公司, 通过积极支援维持互赢互利关系。
⑤ 在分包交易中,必须遵守“与合作伙伴公平交易的四个惯例”,防止违反公平合同及违法行为。
①不进行价格滥用、出库调节、妨碍其他公司的事业活动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②不与其他公司共同决定价格及种类、规格、交易条件等行为。
③不进行不正当排除竞争公司或引诱竞争公司顾客等不公平交易行为。
④尊重竞争公司的物质、知识产权, 不以伪造、抄袭等方法侵害利益。
⑤不以诽谤竞争公司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
公司高管在执行业务时, 如认为有可能违反公平交易相关法规, 应向公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咨询或协商。另外, 发现其他职员违反公平交易相关法规的事项或疑似违反的事项时, 应立即通过公司网站在线举报菜单进行举报或及时向公平交易负责部门报告。
公司应彻底保密违反公平交易相关法规的举报者的个人资料, 如果举报者是职员, 应以相关举报为依据, 保护其不受人事相关评价及安排、经济上的不利待遇。此外,举报人报告对公司的贡献体现在业务评价等方面。
公司必须提供持续、系统的培训,使职员能够自觉遵守公平交易相关法律,并重点帮助职员了解哪些行为具体违反各自领域的公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从事违反相关法规行为可能性较高的业务的职员定期进行集中特别教育。
如果职员违反本政策或公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或发现违规行为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公司规定及时采取与违规程度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另外, 将惩戒相关的事例告知所有职员, 防止日后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株)Tapex
该实践事项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的《为大、中小企业间共同合作的理想合同签订实践事项》,其目的在于(株)Tapex(以下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 使中小合作公司能够正当反映自己的利益, 防止本公司滥用优越的交涉能力, 妨碍合同自由原则, 提出合同签订时应遵守的内容, 构建合理、公正的交易惯例。
本公司在与合作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考虑交易物品等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可交易的数量、交易经验、整体交易金额对比标准等, 选择合同签订方式(随意合同、一般竞争合同、限制竞争合同、指名竞争合同等)。
①随意合同:不通过投标等方法,任意选择适当的对方签订的合同。
②一般竞争合同:在投标中限制参加者的资格或不指定参加者自由竞争后, 决定中标者并签订合同时。
③限制竞争合同在投标中, 限制参加者的资格, 在竞争后决定中标者并签订合同时。
④指名竞争合同:在投标中指定参加者进行竞争后, 决定中标者并签订合同时。
①随意合同
②一般竞争合同:无特殊条件(考虑物品等的类型及重要性、交易对方数量等选择)
③限制竞争合同
④地名竞争合同
本公司应实行提案制度, 希望与本公司进行交易的新企业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s://www.tapex.co.kr)上的相关公告栏及与采购负责部门的连接等, 自由改进提案或建议事项。
A.本公司应与合作公司分享交易所需的各种信息, 保障交易的透明性和稳定性, 并提供合作公司经营活动所需的信息, 实现共同发展目标
B.本公司应安排合作公司座谈会等定期聚会, 听取合作公司的意见, 并支援合作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合作。
①原则上应事先签订合同, 但至少在进行交货等(建设的情况为""交货"", 以下相同)工作之前, 应签订有记名盖章的合同。
②合同中必须包括转包款项及其支付方法等转包合同的内容和根据原材料价格变动转包款项的调整条件、方法及程序等施行令规定的内容。
③频繁交易时, 应先签发基本合同, 之后对一定期间的交易进行结算, 并交付结算书。
④因轻微、频繁的追加工作而明显的发生数量变动时, 在交货完成后立即交付结算协议书。
⑤在明显短于政策期限内提出追加要求时, 应事先就主要内容进行书面协商。
①单价应考虑数量质量规格、交货期、货款支付方法、材料价格、劳务费或市场价动向等, 并根据适当管理费及利益加算|合理的计算方式协商决定。
②合同期间最初价格发生变更的情况时, 可以向对方提出单价调整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 应在申请之日起30日(可延长30日)内相互协商后重新确定。
③因特殊原因延迟确定单价的,以协商确定的临时单价为准。在这种情况下, 临时单价和确定单价的差额应在确定单价时追溯结算。
④在成本计算上, 要定期调查作为标准的工资率, 提出符合现实的单价, 并考虑同行业的人工费, 根据工作条件、合作公司规模、技术水平等各企业的特性制定工资率。
⑤原定单价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的标准和程序。
⑥应列出变更单价的原因(如物价、原料价格、汇率变化等)、协议期限、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
①考虑各行业的特点, 应与中小合作公司充分协商后决定符合正常惯例的交货期。
②签订合同时规定交货期,变更交货期, 应予明确,以紧急订货等名义要求比正常交货期短时,应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③在没有理由将责任推卸给合作公司, 但因不正当的延迟领取或拒绝而给合作公司造成损失时, 应予以赔偿。
①对供货物等(在建设方面"成品, 一下相同)的检查, 应与合作公司协商, 制定客观、公正、合理的检查标准及方法。
②有交货等情况时, 即使在检查前也要立即交付收据, 检查要按照事先规定的检查规定及程序迅速实施。
③除有正当理由外,应自收到合作企业供货之日起10日内通知检验结果。
④对于检查前或检查期间内的订货部件,应在良好管理者的关注下进行管理。
①委托合作公司制造时, 应在收到供货物之日(建设方面是指收购日,劳务执行方面是指完成委托劳务执行日, 是指因供货等频繁, 交易当事人每月规定一次以上发票发行的日。 以下相同)起60天内, 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支付货款。
②委托合作公司制造等时, 根据从订购者处完成制造、修理、施工或劳务执行行为, 收取竣工金等时, 应在收到货款之日起15日内(货款支付日期之前到来时, 应在支付日期)支付货款。
③根据制造、修理、施工或劳务执行行为的进展, 收取定金等时, 合作公司应从收到制造、修理、施工或劳务执行的人支付相当金额之日起15天内支付(货款支付日期在此之前到来时, 为其支付日期)。
④在付款的情况下,应超过从订购方收到的与委托制造等相关的现金比例支付。
⑤用汇票支付货款时, 关于该制造等的委托,应交付订货人交付的汇票支付期限(从发行日起至到期日)内的汇票。
⑥用汇票支付货款时, 该汇票应在根据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打折, 从交付汇票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折扣费(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并公布的折扣率)应在交付汇票之日支付。但是, 从收到货物之日起60天(根据上述(1)规定支付日期时, 其支付日期; 从订货方收到竣工金或完工款等时, 在(3)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汇票时, 应从收到交货等之日起超过60天以后到到期日期间, 从收到货物等之日起60天内支付折扣费。
⑦使用汇票替代结算手段支付货款时,应在支付日(企业购买专用卡时为信用卡结算批准日,赊销债券担保贷款时为交货等明细传送日,购买贷款时为购买资金结算日)至转包货款偿还日期期间的手续费(包括贷款利息)支付日。 但是,从收货之日起60天(根据上述(1)规定支付日期时,其支付日期,从订货方收到竣工金或已付款等时,(3)规定的期限)内利用汇票代替结算手段支付时,从收货日起超过60天以后到转包款偿还期限期间的手续费,从收货日起60天内支付给合作公司。
⑧如果自收到交付货物之日起超过 60 天付款,则应按照公平交易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的超出期限的利率支付利息。
应查明残次原因、残次原因的种类、相应的责任负担比率等, 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退货处理。
①事由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区分“无需通知的情况”和“需要通知的情况”。但发生取消、终止事由时, 应立即书面通报。
②无需通知的情况
③需要通知的情况如下,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应设定一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内未履行时, 应允许取消或终止。
为了保护合作公司的原创技术,通过相互协商,积极运用技术资料与第三方交存制度。
①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对委托时难以确定的事项, 签发未明示有关事项文件,没有明示未确定事项的原因和预计确定日期的行为
②签发未填写部分事项的书面文件, 即使确定了相关事项后, 延迟向合作公司签发或不签发新书面文件的行为。
③对于口头委托(订货)的内容,接到合作公司委托的工作内容、转包款项、委托日期等委托内容的确认要求后,在15天内没有书面回复认定或否认的行为。
④对口头委托(订货)的内容,在认定委托内容或回复否认意向的同时,不进行当事人(合同负责人等公司合同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的行为。
⑤ 附加工作的范围被区分,金额相当大,但未签发具体的追加合同或作业指示书等的行为。
⑥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虽经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量,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结算发生争执, 未签发变更合同或结算书的行为。
⑦3年内按照公司规定任意丢弃法律文件等行为,未保存3年法律文件的行为。
⑧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书面(文件)3年,但制作并保存虚假文件(文件)或虚假内容文件的行为。
⑨ 投标明细、中标人的书面决定申请单、报价单、委托施工的场地说明书、产品规格等与转包款确定有关的文件未予保存行为。
①无正当理由一律按比例降低单价决定转包款的行为。
②不论合作请求等名义如何, 单方面分配一定金额后, 扣除相应金额决定转包款的行为。
③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特定合作公司决定货款, 或者没有与合作公司达成协议, 单方面以低单价决定货款的行为。
④使订货量等交易条件出现错误或通过其他公司的报价或虚假报价等方法欺骗合作公司, 并利用该方法决定货款的行为。
⑤以随意合同签订合同时, 无正当理由直接以低于工程费项目值之和的金额决定货款的行为。
⑥根据竞争投标签订合同时,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最低价投标金额的金额决定货款的行为。
⑦无材料价格下降及工资下降等客观上合理的单价下调理由, 一律下调单价决定货款的行为。
⑧货款支付条件、交易数量、作业难度等没有差异的情况下, 差别对待特定合作公司, 货款低于其他合作公司的行为。
⑨在大订单的前提下进行报价后,实际下小订单的情况下,根据报价确定价格的行为。
⑩在未确定货款的情况下进行制造等委托后,不与合作公司进行协商,以低于通常支付的价格决定货款的行为
⑪要求并接收供货相关技术资料后, 将其提供给其他企业, 以其他企业的报价等为依据下调价格的行为。
⑫制定明显低于原转包价格的执行预算, 以必须在同一执行预算范围内施工为由, 决定降低价格的行为。
⑬由于出口、特价销售、赠品、样品等等为由, 明显低于通常支付的价格的行为。
⑭为了进行折扣特卖、廉价销售等特别销售活动, 强迫合作公司以明显低于通常供货价格的价格供货的行为。
⑮其他不正当的转包货款决定行为
设备或生产准备完成后取消开发,或口头要求降低提出的单价的行为。
①合作公司在选任、解任职员时, 通过获得自己的指示或批准,违反合作公司意愿聘用特定人等方法干涉人事安排的行为。
②干涉再转包交易, 维持自己委托的供货物等的质量及是否在交货期限内交货等,与转包交易目的无关, 限制选定、设定合同条件等再转包交易内容的行为。
③不顾工程在正常施工当中, 违反合作公司的意愿, 动员现场工人施工的行为。
④限制合作伙伴的生产项目、设施规模等,或阻止合作公司与自己或自己子公司的竞争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
⑤无正当理由地要求合作公司提供供货相关技术资料等行为。
⑥强迫合作公司参与赠品部销售、打折特卖等特别销售活动,或者强迫购买商品或商品券等行为。
⑦其他不正当的干涉经营行为。
①工程完成后发生增加数量时, 不能要求当事人结算增加数量的行为。
②监理人办公室的设置及运营费用由合作公司承担, 或禁止最初合同后因工资上涨或物价变动等原因变更合同的行为。
③ 因工程原因导致工程延迟及终止或因气候条件导致的天灾和雨季导致工程中断, 不包括在施工期间, 并因此拒绝接受附加合同的行为。
①以设计变更或经济状况变动等为由, 从订货方领取额外金额后未支付或少于所收取的比率或内容的行为。
②从订货方以设计变更或经济状况变动等为由, 调整合同金额后, 在不超过30天内不增加或减少额度,或超过30天进行调整的行为。
③从订货方以设计变更或经济状况等为由,从领取追加金额之日起15天后,利用现金或票据或票据代替结算手段支付货款,对超过期限的延迟利息、票据折扣费、手续费等不支付行为。
④因设计变更或经济状况变化等原因,从订货方收到合同金额调整后, 自收到合同之日起15日内, 不将调整的理由和内容通知合作公司(直接通知订货方的情况除外)的行为。
①未对协商请求作出回应,或者通知开始协商后未履行召开会议、交换意见、提出价格调整方案等实质性协商程序的行为。
②申请协商日超出30天, 但具有价格调整权限的负责人不参加协商的行为。
③为调整价格而进行的市场调查、成本计算等没有客观根据的情况下,反复提出对方无法接受的价格的行为。
不让合作公司与本公司指定的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以技术开发与合作公司共同进行为由,与合作公司达成独家交易协议的情况除外)。
对施工期间的各类民事投诉承担一切经济和行政责任,如投诉未解决且争议继续进行时,则在处理投诉后从公司中扣除所有费用的行为
①设定不正当侵害或限制合作公司利益的合同条件的行为。
②设定并要求合作公司承担合同中未明示事项而产生的费用的行为。
③设定合作公司承担本公司应承担的民事投诉处理和工伤事故相关费用的行为。
④设定并要求投标明细中不存在的事项而产生的费用由合作公司负担的行为。
⑤设定其他不正当协议的行为。
遵守诚信为原则、转包法、公平交易法等相关法令, 发生纠纷时应以书面资料解决。
因原材料价格下降或数量增加导致单价下降,应当提出因数量增加导致单价下降的合理理由。
因合同变更如要求增加规格等需要增加费用时,应支付相应的货款。
① 因托运内容不明确而难以确定所交付货物内容与托运货物内容是否不同而拒收的行为。
②因订货方、国外进口商或客户的投诉、销售不佳等原因拒收已寄出的物品的行为。
③因延迟供应原材料或建筑材料等, 无法在交货期或施工期内施工,但以交货延迟为由拒绝接受的行为。
④未制定检查标准却适用高于通常标准的行为。
⑤即使制定了检查标准, 但内容不明确或适用高于当初合同规定的检查标准而拒绝领取的行为。
⑥从合作公司要求领取供货物,但因缺少存储空间为由拒绝收货的行为。
⑦因合作公司的破产等原因, 判断难以稳定供应, 任意拒绝接收已订购物品的行为。
⑧委托制造各种产品,以部分产品不良为由拒绝接收, 或以订购者取消订单或中断订单等为由拒绝接收的行为。
⑨其他以不正当理由拒收的行为
①以交易对方取消订货或经济状况变动等为由退货的行为。
②不明确规定检查标准及方法, 不正当判定为不合格并退货的行为。
③因供应的原材料质量不良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 将其退货的行为。
④尽管原材料供应延迟导致交货延迟, 以此为由退货的行为。
⑤因订货人、国外进口商或客户的投诉、销售不佳等原因而退货的行为。
⑥委托合作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进行检查时, 即使合作公司已经完成了第三方的检查并交货, 也要退货的行为。
⑦虽然合作公司存在交货期、工期延迟, 即使存在容忍的客观事实, 以此为由要求退货的行为。
⑧其他以不正当理由退货的行为。
① 委托时未明示减价的条件等, 委托后请求协助或取消交易对方的订单, 以经济状况变动等不合理理由减价的行为。
②单价下调相关协议成立时, 对该协议成立前委托的部分, 单方面通过追溯适用方法减价的行为。
③因现金支付或逾期付款而过多减少货款的行为。
④以对损失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合作公司轻微的错误为由, 单方面减少货款的行为。
⑤制造、修理、施工或劳务执行所需的物品等从自己手中购买或使用自己的装备时, 从货款中扣除适当购买款或使用价以上的金额的行为。
⑥由于付款时的价格或材料价格与交货时相比有所下降等原因而降低价格的行为。
⑦以经营亏损或销售价格降低为由,以不合理的原因不公平地降低价格的行为。
⑧与当初合同内容不同,减少间接劳务费、一般管理费、利润、附加价值税等的行为。
⑨根据雇佣保险及产业灾害保障保险的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产业安全保健法等,本公司应承担的雇佣保险费、产业安全保健管理费以外的经费等, 要求合作公司承担的行为。
⑩在提供材料和设备的情况下,在设定不合理不合理的交货日期或时间后,不能在这期间内交货或竣工为由减额的行为。
⑪以持续订货为由, 减少已确定的转包款, 或以总额签订合同后, 以制造或工程具体明细为由降低金额的行为。
⑫由于以低价收到订单等事实,降低与原始合同上的价格的行为。
⑬委托内容及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等最终减少货款的行为。
⑭将汇兑损失等转嫁给合作公司与当初的合同条件不同, 从而减少货款的行为。
⑮其他以不正当理由减少货款的行为。
①以开始交易或大量交易等为条件, 要求赞助金、奖金、支援金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②以利润或经营状况恶化等不合理理由,索取赞助金、奖励、补贴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③即使其他商业伙伴没有承担法律义务,也要求获得赞助金、奖励和补贴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工资上涨、内部审查程序延迟等, 将本公司原因引起的费用转嫁给合作公司的行为。
与最初合同不同, 违反合作公司的意愿, 以物品支付规定的货款,并要求接受的行为。
合作公司以违反转包法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为由, 限制订单机会或停止交易及其他不利行为。
①关于转包交易, 通过迂回的方法, 实质上试图逃避转包法的适用行为。
②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采取的纠正措施向合作公司付款后回收货款,或从交货价格中扣除等收取款项的行为。
③向合作公司支付汇票折扣费、延期利息等后, 相应金额统一下调单价的行为。
①无正当理由强制向合作公司销售或使用本公司、子公司或特定公司等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②无正当理由, 在施工现场违反合作公司的意愿, 强行购买合作公司使用的材料或强迫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物品、设备的行为。
③无正当理由,合作公司表示无意购买,或者即使没有明确表示购买意向,但再次要求购买的行为。
①让合作公司自己购买所需物品或使用自己的设备等 ,在货款支付日期之前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货款的行为。
②让合作伙伴向自己购买所需物品或使用自己的设备等,并在明显不利于购买、使用或供应给第三方的条件明显不利的条件支付的行为。
①无正当理由强迫合作公司向当事人或第三者提供下列技术资料的行为。
②从合作公司取得的技术资料, 为当事人或第三者滥用的行为
(株)Tapex
该实践事项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的《为公平选定(注册)合作企业的实践事项》, 其目的在于提高(株)Tapex(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合作公司选定及运用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为确立公正的转包公司交易秩序做出贡献, 并制定事前预防转包公司法违反行为的一般事项。
1."合作公司"是指本公司预期将成为制造、建设、劳务委托交易等对象企业或正在交易的企业, 不仅包括转包法规定的供需企业, 还包括一般受托企业。
2."合作公司池(Pool)"是指本公司根据一定标准注册、管理、运营的合作公司集团。
3.选定合作公司"是指在本公司的合作公司池注册。
4."合作公司运营"是指, 本公司对被选定为合作公司的企业给予开始交易的机会、注销等, 按照一定的标准管理合作公司池。
A.合作公司选定标准及程序相关事项应在合作公司注册有效期结束前30天或注册(包括更新注册)审查开始前30天, 在事业场所、电子媒体(本公司网站, 以下相同)等公开15天以上。
B.变更合作公司选定标准时, 应提前45天书面(包括电子文件,以下相同)通知更新注册公司。
C.自选定合作公司之日起15日内, 应书面个别通知其结果, 对未选定企业应注明理由并书面通知。
本公司应具体明确合作公司的选定标准,以免有任意解释的风险。
A本公司在选择合作公司时,应适用以下规定的正当选定标准进行公正的评价, 不得与竞争企业进行交易或重复注册合作企业为由给予不利影响
评价项目 | 分数 | 细节 |
---|---|---|
财务健全性 | 40 分 | 流动比率、负债比率、销售额、信用等级等 |
质量可靠性 | 40 分 | 许可/注册与否,交易相关的技术开发业绩,是否拥有设施和技术人员,是否持有质量控制证书, 违反法律、工业事故历史等 |
交易业绩 | 20 分 | 本公司交易业绩、相关行业经营时间、其他公司交易业绩等 |
B.合作企业注册的申请和受理期限不得少于15天。
C.因本公司原因被排除在合作公司名单的,自收到未选择通知之日起至少 15 日内,应给予提出异议的机会。
D.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对已注册公司和新注册公司的选择标准有差别。
对于被选定为合作公司的企业,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限制或有差别的对待参加待投标交易的机会。
本公司在公开合作公司选定标准及程序的同时, 还要在事业场所、电子媒体等公开15天以上注销标准及程序相关事项。
本公司应具体明确合作公司的取消注册标准, 以免出现任意解释的忧虑。
A.本公司注销合作公司, 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客观、适当理由为标准, 应公正地进行, 禁止因本公司单方面提出不合作或因重复注册为竞争公司的合作公司为由,不正当注销。
①因破产、休业、停业等无法正常经营时
②违反转包法等相关法律时
③依据相关法律吊销执照时
④造成重大事故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的事故
⑤违反道德规范的交易受理不当
⑥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有形和无形经济损失
⑦煽动同类企业串通等扰乱投标秩序时
⑧汇票和支票等交易暂停时
⑨受到监督官厅停业、取消等处分或强制执行对重要营业财产的查封、临时处分时
⑩因破产或公司整顿开始申请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
⑪反复延迟供货交易品种或故意拒绝履行确定的订货时
⑫其他与转包交易相关的合作公司发生重大、明确的责任事由时
B.取消合作公司注册时, 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其理由并通知, 并允许该合作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因本公司原因取消注册时, 应立即采取重新注册措施。
(株)Tapex
该实践事项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的《为公平选定(注册)合作企业的实践事项》, 其目的在于提高(株)Tapex(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合作公司选定及运用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为确立公正的转包公司交易秩序做出贡献, 并制定事前预防转包公司法违反行为的一般事项。
A.内部审议委员会由包括转包相关业务负责人员在内的3名以上职员组成, 必要时可选任外部董事等外部专家。
B. 引进并运营自律遵守程序(CP)时, 为运营而设置的审议机构等满足上述A条件时, 可以运营内部审议委员会。
A.内部审议委员会每月必须定期召开一次以上,发生悬案时可以随时召开。 但是,如果没有其他案件,则可以不另行记录和管理。
B.内部审议委员会应根据以下规定, 对属于转包法上的转包交易的交易, 事先审议相关法规的合法性与否。
①是否遵守书面合同签发义务
②是否违反禁止不正当的转包款决定
③ 物品等是否违反强制禁止购买
④是否违反禁止不正当要求的经济利益
⑤是否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C.内部审议委员会应事先审议合作公司注册取消标准及程序的适当性。
D.内部审议委员会应对未选定合作公司或注销的异议申请进行审议。
E.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合作公司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必要时应保证匿名。
F.审议案件可能违反转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自行改正,对相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采取与违反程度相应的制裁措施。
G.与内部审议委员会审议结果和措施有关的文件,必须自审议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
(株)Tapex
该实践事项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转包交易中理想的书面发放及保存的实践事项》, 其目的在于(株)Tapex(以下简称"本公司")具体提出在签订转包合同及交易过程中应遵守或努力的事项, 使本公司与合作公司明确认识转包法中书面发放的相关事项,顺利履行相应的权利行使和义务, 同时带头促进先进的书面发放惯例及构建公正的转包交易秩序。
本公司在签订及履行承包交易合同中, 应按照以下规定发放书面文件。需要出具的文件如下表1所示。
序列号 | 待发文件 | 备注 |
---|---|---|
1 | 基本合同(包括附加变更合同) | 《转包法》第 3 条 |
2 | 转包确认文件 | 《转包法》第 3 条 第 6 款 |
3 | 减额文件 | 《转包法》第 11 条 |
4 | 技术资料提供要请书 | 《转包法》第12条之3 |
5 | 目的物等收据 | 《转包法》第 8 条 |
6 | 检验结果通知书 | 《转包法》第 9 条 |
7 | 合同变更明细通知书 | 《转包法》第16条 |
① 本公司将转包法上的目的物等的制造受理施工或劳务执行(以下简称“制造”等)委托给合作公司时, 应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委托目的物等内容、数量单价等合同的主要内容后, 以书面形式签发转包合同书。
②因设计变更或追加施工委托而变更原合同内容,除有特殊情况外,必须另行编制变更文件并签发。
转包合同书面应反映与实际交易事实一致的内容, 原则上应记载下列各项事项。
①委托日、委托目的物等内容、数量及单价、目的物等的交货或提供时间及场所、目的物品等的检查方法及时间、转包款项(建设工程的预付款、完成支付款、竣工金等)和支付方法支付日期。
②本公司向合作公司提供制造目的物等所需的原材料等时, 其原材料等的品名、数量、提供日期、代价的支付方法和支付日期。
③委托制造目的物品等后, 根据原材料等价格变动等调整转包货款的条件、方法及程序等。
转包合同书面应反映与实际交易事实一致的内容, 原则上应记载下列各项事项。
① 原则上,本公司在与合作公司商定并确定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后,应立即签发书面合同。
②在本公司难以立即向合作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必须在以下各款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①本公司应向合作公司签发公司或代表签名(包括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认证电子签名)或记名盖章的合同书。
①签发没有转包交易当事人签名或记名盖章的书面时, 属于未签发书面合同。
③通过提供以下电子记录, 可以签发书面文件。
如下列示例所示,以符合转包交易实际的合理方式发放书面时,与上述书面记载事项及书面发放时间不同,可以履行书面发放义务。
①转包合同的推定
②共同转包合同的情况,
共同履行方式的共同转包合同的情况, 共同转包公司全体职员可以联名签订转包合同, 签发书面合同, 或者对各自的分担部分个别签订转包合同, 或者代表公司代表共同供需体签订转包合同, 并签发书面合同。
①如果公司不向合作公司支付制造等“委托”设定的转包款,并希望通过从金额中减去的方式支付,则必须向合作公司签发书面形式的降价文件。
②签订转包合同时,交易频繁,将货款结算、运输、验收、退货等交易条件、规格、材质、制造工程等相关的一般内容包含在基本合同中, 单价、数量等转包货款相关内容委托给特约书或订货单等, 根据另外的特殊协议或订货内容决定货款时, 将该特别协议或订货内容通知合作公司的时间视为"委托时"。
在公司拟降低转包款时出具的文件中,说明降低的原因和标准、降低的标的的数量、降低的数额、扣除等的减额方法,以及其他证明有正当理由的事项应说明减额的情况。
本公司在减额时, 应在减额前提前向合作公司签发减额书面文件。
①当公司以书面形式要求转包商降低分包价格时,必须由公司或其代表签署(包括根据电子签名法第 2 条、第 3 项的经认证的电子签名)或签名的书面印章。
②如果公司打算降低金额,《大中小企业之间公平贸易协定等的执行评估标准》(转包部门)[附录7]“关于在转包交易中适当签发和保存文件的实际事项”的[附件3] 使用“书面降低转包价格”作为标准格式。
③通过提供以下电子记录, 可以签发书面文件。
- 通过电信线路发送, 并记录在合作公司使用的电子记录装置具备的文件上的方法 (例如: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通过电信线路提供给合作公司阅览, 并记录在该合作公司使用的电子记录装置具备的文件上的方法(例如:网页)
- 向合作公司交付软盘、CD-ROM等电子记录的方法等
本公司出具减额文件时难以确定的事项,如有正当理由,既可出具有关事项的文件。
* 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明确有关事项未确定的原因和确定有关事项的预期日期,并在确定有关事项时立即出具说明有关事项的文件。
本公司根据以下规定,存在正当理由要求合作公司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向合作公司发放要求书。 可以要求提供技术资料的理由
①在通过随意合同、竞争招标(一般竞争、限制竞争、指名竞争等)签订转包合同的过程中,为满足合作公司的技术能力评价、制定订单的标准价格、研究提案书、共同技术开发、订货方的提案申请书(RFP)要求等,要求合作公司的技术资料时。
②本公司在转包交易过程中以对合作公司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性能测试、共同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支援、共同技术开发、为调整供货价格要求成本资料等名义要求合作公司的技术资料时。
③已签订技术资料委托合同的技术,因委托合同中的交付条件,本公司要求合作公司提供技术资料时
④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合作公司提供技术资料时
技术资料提供要求书应包括该技术资料的名称及范围、要求目的、保密相关事项*、权利归属关系*、技术资料的价格、请求日期、交货日期、交货方式及其他要求本公司提供技术资料的事项应包括能证明其合理性的事项。
* 保密事项 :对技术资料中需要保密部分,如存在相互间签订的保密备忘录等,则附上该备忘录。
* 权利关系归属:本公司要求的技术资料目前的权利归属者、是否签订了相互间的技术转让合同、要求的技术是否是共同开发的技术、提供技术资料后对权利归属关系的相互协议事项等。
当本公司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时,原则上,技术资料的名称和范围、要求的目的、要求的日期、交付日期、交付方法、与保密有关的事项、权利归属、技术资料的价格等。经协商确定后,应及时向合作公司出具文件。
①本公司应向合作公司签发公司或代表签名(包括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认证电子签名)或记名盖章的合同书。
②当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合作公司要求技术资料时,使用《技术资料索取和滥用审查指南》(公平交易委员会条例第 115 号)中的技术资料要求标准书面形式(表格 1) .
③除上述标准格式外, 本公司还可以根据特殊协议书等另外的合同书要求提供技术资料。但是, 附加合同书必须包括,2)上述明示事项。
④通过提供以下电子记录, 可以签发书面文件。
- 通过电信线路发送, 并记录在合作公司使用的电子记录装置具备的文件上的方法 (例如:电子邮件)
- 通过电信线路提供给合作公司阅览, 并记录在该合作公司使用的电子记录装置具备的文件上的方法(例如:网页)
- 向合作公司交付软盘、CD-ROM等电子记录的方法等
如下例所示, 以符合转包交易实际的合理方式签发书面合同时, 与上述书面内容事项及书面签发时间可以不同, 并可履行书面签发义务。 - 委托时存在难以确定的事项时。
①本公司除将责任推卸给合作公司外, 在合作公司交货、收货或提供目的物时(委托提供劳务的情况除外), 应向合作公司签发该目的物等的接收证明书。
②本公司在对相应目的物等进行检查之前, 应立即(根据转包法第7条开设国内信用证时, 检查结束后立即)向合作公司发送接收证明书。
①本公司从合作公司领取目的物品后, 为确定目的物品等的完成及货款支付义务范围, 应进行必要的检查,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合作公司。
②本公司原则上应在从合作公司领取目的物等之日起10日内签发检查结果书面文件。
- 此处, 收取目的物品等之日是指, 委托制造、修理, 收到成品施工部分通知日, 委托建设时, 收到合作公司工程竣工或成品施工部分通知日。
③如下例所示,如果有正当理由,本公司可以在 10 天之后通知检查结果。
- 因检查过多,10日内检查困难的情况。
- 检查所需时间较长,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能判定合格与否时。
- 本公司与合作公司之间就延长检查期限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等
④本公司自收到标的物等之日起1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将检验结果书面出具给合作方的,视为检验合格。
委托制造等后, 因设计变更或物价变动等经济状况变动等原因, 合同金额增加或减少时, 本公司应将订货者增减的理由和内容通知相关合作公司。
本公司应在订货方合同金额增减之日起15日内向合作公司发送上述通知。
①本公司应向合作公司签发公司或代表签名(包括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认证电子签名)或记名盖章的合同书。
②通过提供以下电子记录, 可以签发书面文件。
- 通过电信线路发送, 并记录在合作公司使用的电子记录装置具备的文件上的方法 (例如:电子邮件)
- 通过电信线路提供给合作公司阅览, 并记录在该合作公司使用的电子记录装置具备的文件上的方法(例如:网页)
- 向合作公司交付软盘、CD-ROM等电子记录的方法等。
1.我公司与合作公司均为上述 II。应保存列出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转包法施行令第6条(文件的保存)第1款各项的书面合同。需要保存的书面内容如下表2。
编号 | 待发文件 | 备注 | |
---|---|---|---|
1 | 基本合同(包括附加变更合同) | 《转包法》第 3 条 | 义务签发书面合同 |
2 | 转包确认文件 | 《转包法》第 3 条 第 6 款 | |
3 | 减额文件 | 《转包法》第 11 条 | |
4 | 技术资料提供要请书 | 《转包法》第12条之3 | |
5 | 目的物等接收证明 | 《转包法》第 8 条 | |
6 | 检验结果通知书 | 《转包法》第 9 条 | |
7 | 合同变更明细通知书 | 《转包法》第16条 | |
8 | 明示目的物等的检查结果、检查结束日期等的文件 | 执行令第 6 条第 1 款第 2 项 | 主要转包交易内容等明示文件 |
9 | 明示转包款的支付日、支付金额及支付方法(包括汇票结算时的汇票交付日、金额及到期日)的文件 | 执行令第 6 条第 1 款第 3 项 | |
10 | 预付款及延迟利息、汇票折扣费及延迟利息、关税等退还额及 | 执行令第 6 条第 1 款第 4 项 | |
11 | "本公司向合作公司提供目的物等制造等行为所需的原材料等, 并将其代价从转包款中扣除时,明示其原材料等内容、扣除日期、扣除金额及事由的文件。" | 执行令第 6 条第 1 款第 5 项 | |
12 | 根据设计变更等调整转包款时, 其调整金额及事由 5 明示的文件 | 执行令第 6 条第 1 款第 6 项 | |
13 | "根据原材料等价格变动等,合作公司申请转包货款调整时, 申请内容及协议内容, 明示其调整金额及调整事由的文件" | 执行令第 6 条第 1 款第 7 项 | |
14 | 投标明细单、中标者决定品书、报价单、现场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等与分包价款决定相关的文件 | 执行令第 6 条第 1 款第 8 项 |
①需要保存的书面文件应按照签发、审批、其他用途,应保存为所用时间的原始状态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以电子形式创建、发送、接收或存储。
②本公司与合作公司应自当事人之间的转包交易结束之日起将上述文件保存3年。在此,转包交易完成的日期是指下一个日期。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及与合作公司建立公正的合作关系,运营多种项目, 落实公平的企业文化, 加强与利害关系者的信任。
教育课程 | 教育方法 | 时间 | 时期 |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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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概念和违规案例 | 集合教育 | 1小时 | 九月 | 年薪 |